1885年马耳他政府发起了第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第一批受益者是马耳他的警察,随后批准通过了警察退休金方案,接下来是马耳他的公务员。社会保障的方法和手段开始逐步多元化,受益人群也开始扩大,从工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再到家庭。名目也增多,从儿童及父母津贴、残疾儿童补贴、抚育金、家庭补贴、孕妇补贴、护理补贴等等,而新的医疗和工伤补贴也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计划中。
很多社会保障方式是与家庭有关的。1974年实施的“儿童津贴计划”,对有孩子的人士提供津贴;1988年开始发放“残疾儿童津贴”和“父母津贴”;2002年向居住在收容所的儿童发放“抚育金”;1981年“孕妇补贴”给分娩前八周和分娩后5周的妇女发放。1986年1月通过“单身女性国家协助法案”,为单身或丧夫女性提供社会援助,同时对家有老人或残疾亲属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发放“护理补贴”。1989年“家庭津贴”和“短期紧急救助”以现金或救助方式来为因家庭贫困的女性提供临时庇护。
马耳他主要社会保障法律
批准时间 |
法律名称 |
批准时间 |
法律名称 |
1921年 | 社会保障第一法案 | 1927年 | 孤寡人士抚恤法案 |
1929年 | 社会保障捐赠者计划 | 1948年 | 老年人退休金法案 |
1950年 | 救济法案 | 1956年 | 国家援助法案 |
1956年 | 国家保险法案 | 1957年 | 修订“老年人退休金法案” |
1965年 | 修订“国家保险法案” | 1974年 | 儿童津贴计划 |
1981年 | 孕妇补贴 | 1986年 | 单身女性国民援助法案 |
1988年 | 残疾儿童津贴 | 1989年 | 家庭津贴、紧急救助 |
1991年 | 丧偶津贴 | 1991年 | 孤儿津贴 |
1992年 | 护理人津贴 | 2002年 | 抚育金 |
2003年 | 社会援助及医疗救助 |
根据调查显示,除了在发生大病时国家承担更多救助义务时,在其他变故发生时,家庭始终是主要的援助承担者,比如照顾残疾人、受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赡养老人等问题。尤其是在赡养老人和照顾酗酒和吸毒人员方面,家庭承担责任更大。因此可以说家庭在马耳他社会救助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国家和私营部门在大病救治方面起到作用更大。
马耳他在解决家庭问题中各部门的分工比例
国家 |
私营部门 |
家庭 |
非赢利组织 |
合计 | |
肢体残疾 |
26% |
19% |
41% |
14% |
100 |
精神疾病 |
29% |
22% |
38% |
11% |
100 |
严重疾病 |
64% |
24% |
2% |
10% |
100 |
赡养老人 |
7,6% |
2,1% |
86,9% |
4,4% |
100 |
家庭暴力 |
5,6% |
5,1% |
77,3% |
12% |
100 |
酗酒吸毒 |
6,3% |
4,6% |
84,1% |
5% |
100 |
65%的马耳他民众认为政府应当在卫生、教育、就业、住房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承担更大的义务,家庭在抚育儿女上负有更大的责任。对于马耳他的福利政策,56%的民众认为就他们纳税的数额而言,所获得的社会服务并不相称。59%的民众认为政府对医疗投入不足,60%认为对赡养老人投入不够,59%觉得教育投入不足,51%认为养老金问题政府投入不足。但马民众同时也认为为了保护环境、打击犯罪和减少贫困,他们能够承受这种在资金有限情况下的选择。调查结果显示,在社会福利和民众的照顾方面,马耳他民众首先是依靠家庭自身的力量,其次才考虑国家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