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耳他福利制度的历史

  1885年马耳他政府发起了第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第一批受益者是马耳他的警察,随后批准通过了警察退休金方案,接下来是马耳他的公务员。社会保障的方法和手段开始逐步多元化,受益人群也开始扩大,从工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再到家庭。名目也增多,从儿童及父母津贴、残疾儿童补贴、抚育金、家庭补贴、孕妇补贴、护理补贴等等,而新的医疗和工伤补贴也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计划中。

很多社会保障方式是与家庭有关的。1974年实施的“儿童津贴计划”,对有孩子的人士提供津贴;1988年开始发放“残疾儿童津贴”和“父母津贴”;2002年向居住在收容所的儿童发放“抚育金”;1981年“孕妇补贴”给分娩前八周和分娩后5周的妇女发放。1986年1月通过“单身女性国家协助法案”,为单身或丧夫女性提供社会援助,同时对家有老人或残疾亲属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发放“护理补贴”。1989年“家庭津贴”和“短期紧急救助”以现金或救助方式来为因家庭贫困的女性提供临时庇护。

马耳他主要社会保障法律

批准时间

法律名称

批准时间

法律名称

1921年 社会保障第一法案 1927年 孤寡人士抚恤法案
1929年 社会保障捐赠者计划 1948年 老年人退休金法案
1950年 救济法案 1956年 国家援助法案
1956年 国家保险法案 1957年 修订“老年人退休金法案”
1965年 修订“国家保险法案” 1974年 儿童津贴计划
1981年 孕妇补贴 1986年 单身女性国民援助法案
1988年 残疾儿童津贴 1989年 家庭津贴、紧急救助
1991年 丧偶津贴 1991年 孤儿津贴
1992年 护理人津贴 2002年 抚育金
2003年 社会援助及医疗救助

  根据调查显示,除了在发生大病时国家承担更多救助义务时,在其他变故发生时,家庭始终是主要的援助承担者,比如照顾残疾人、受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赡养老人等问题。尤其是在赡养老人和照顾酗酒和吸毒人员方面,家庭承担责任更大。因此可以说家庭在马耳他社会救助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国家和私营部门在大病救治方面起到作用更大。

马耳他在解决家庭问题中各部门的分工比例

国家

私营部门

家庭

非赢利组织

合计

肢体残疾

26%

19%

41%

14%

100

精神疾病

29%

22%

38%

11%

100

严重疾病

64%

24%

2%

10%

100

赡养老人

7,6%

2,1%

86,9%

4,4%

100

家庭暴力

5,6%

5,1%

77,3%

12%

100

酗酒吸毒

6,3%

4,6%

84,1%

5%

100

  65%的马耳他民众认为政府应当在卫生、教育、就业、住房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承担更大的义务,家庭在抚育儿女上负有更大的责任。对于马耳他的福利政策,56%的民众认为就他们纳税的数额而言,所获得的社会服务并不相称。59%的民众认为政府对医疗投入不足,60%认为对赡养老人投入不够,59%觉得教育投入不足,51%认为养老金问题政府投入不足。但马民众同时也认为为了保护环境、打击犯罪和减少贫困,他们能够承受这种在资金有限情况下的选择。调查结果显示,在社会福利和民众的照顾方面,马耳他民众首先是依靠家庭自身的力量,其次才考虑国家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