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政府对中国各类公证书的要求     从2011年开始荷兰政府对中国的公证书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以前那种公证员以单一声明形式所作的公证书,荷兰政府在很多情况下不再接受。 现在,政府要有带有源文件的公证书。 公证员要在公证书中写明: 公证书是以什么样的源文件为基础做的。另外,公证员还要证明源文件是真实的。最后,还要对整个FACT(如,未婚)进行公证。 公证后,当然还要办理双认证。        不隶属于任何源文件legalisatieverdrag.Chinese:提供关于出生,婚姻状况或关于个人在中国常常获取所需的文件相结合,包括从一个文档信息的其他事项的充分肯定是必要的其他价值文件确定。     凡在荷兰的一个过程调用的最新证明婚姻状况“在中国会发出一个单一的文件(结婚或离婚证)应由一个从婚姻局最近发表声明,对婚姻登记核实的基础上,补充。由于中国没有记录不集中的头文件,以确定是否由适当的发言注册处发出的。      中方政府不合法化海外使用的源文件。因此,仅仅是一个中国公证契约中明确提到的源文件。的要求,必须满足的事迹被合法化,在中国荷兰代表介绍如下。 程序:使用由公证一个或多个源文件,业主(或经正式授权人)制订一份公证过的证书。由于没有规定检察长源文件为这个目的是他用,他又是一个与(S)的认证副本使用来源资料(护照)制作,证明源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这两个证书的相互补充,但作为一个独立提供完整的源文件应使用在荷兰有足够的安全性。      随后,由主管省外事办公室的文件合法化。这合法化重申公证员的权力,制定了证书。 最后,在荷兰使用的文件,由主管合法化荷兰代表。这种身份验证验证由外事办公室认证。 经公证的文件供国外,总是在中文与英文译本所作的使用。鉴于翻译往往质量低劣,在源文件在荷兰使用原来的文本是领先的。不当重要的商业名称或日期,法律翻译,由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拒绝。  什么源文件创建证书公证使用: 哪些文件可以作为公证源文件:   出生证明:出生证明 自1949年以来由医院出生登记和出生证不断发出。甚至亏损由医院或当地公安局卫生部发表声明,经过核实的记录。 1949年开始医院就开始保留并签发出生登记证明。如丢失,提供医院,当地公安机关或卫生部声明在查询了出生记录后的证明。  自1996年以来出生时医院(绿色)医学出生证明书,使公安局当父母双方均为注册(这不一定是他出生的地方!)儿童将被记入自己的户口,在华人家庭户口簿。出生证明将保留由业主。在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可以在一个重复的公安机关的要求。 同时非婚生子女或不同意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已经出生的孩子出生证明。孩子没有出生在医院,得到了卫生部的证书。  1996年后出生提供绿色的医学出生证明。如丢失,可去公安总部申请复印件。   证明婚姻:婚姻 (红色),结婚证,每个配偶收到个人复制,再加上最近由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缔结的书面确认。        红色结婚证和近期由民政局所开证明     未婚证明性质:未婚 一个由公安机关,凡在官方声明湖口人登记。在上海地区是一个公证人无权性质的未婚声明提请公证。根据由公安机关,由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以中文书写的声明以及一个由公证处英语翻译,可合法化。  派出所开证明然后去民政局办理未婚证明一起和英文翻译件公证注明:。。。上海公证员没有开未婚公证的权利。   离婚证明:离婚 离婚证或法院的命令的副本,需由婚姻登记机关最近证实,由于没有新的婚姻登记的补充。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另外,民政局开的离婚后未结婚证明。     监护证明:抚养权 一对离婚法庭命令副本,其中一个关于监护的决定,或一个单独的监护法院的裁决。在有记载的是关于离婚的孩子监护权任何东西,那么在原则上父母双方共同监护。 法院判决书   父母同意的证明:家长授权 声明同意书之前公证员,公证员在其中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包括,孩子的出生证明。 荷兰移民网 一万九千九 绿卡拿到手 授权声明+ +身份证明孩子出生证明     家庭法证明: 根据该文件中的程序,出生证明书,户口,或口头陈述为基础的重要性。   本地领养的证据: 收养登记证书,登记证明以及在养父母户口。 国际收养证明: 收养登记证+健康证书。 (遗弃的出生证明和公证公证书上作出声明的基础上,从孤儿院。合格证书的收养海牙公约是通过从合法化不在此限)。    良好行为证书:无罪证明 证书由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记录(公安局外国人的特殊企业,可问题所作的发言) 公安机关所开无罪证明   户口(户口本):户口 湖口用作源文件的公证证书通常是不够的,因为在湖口突变不能由政府自动更新。有时,黄河壶口或作为补充文件的核证副本以服务为例子,证明婚姻。关于该证书是必需的程序不同,它很可能是一公证书是在一个单一的户口的基础上,将不会被接受作为源文件。  户口不可以作为独立的源文件证明。因为户口里面的内容常常没有及时更新。     其他信息:从中国的文件必须由外交部在北京或授权的18个一处中国外交部部合法化,再由北京荷兰使馆或荷兰驻上海总领事馆。荷兰驻上海总领事馆合法化主管外事办公室,上海本市的签名和安徽,江苏和浙江等省。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合法化从广东,福建,海南和广西等省自治区的文件。   必须亲自参与或通过家人或朋友,要求有宣誓书。在海牙的外交部或由荷兰大使馆在北京调解是不可能的。调解在为荷兰国籍的人宣誓书合法化,是可能的。良好的行为,婚姻和婚姻状况的发言不得超过6个月以上。为不超过一年期限的其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