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养老制度和养老金
  匈牙利早在1975年就确定了全国统一退休制度,1980年统一了工人、职员和合作社社员退休年龄,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2岁,女性为58岁。对于残疾人和特殊工种还有专门的规定,他们的退休年龄男子为57岁,女子为53岁。据统计,匈牙利的退休人员从1950年起的38.9万增至1970年的145万,1989年增加到250万,2001年达到310万。

  匈牙利1997年通过《社会保障法》,并于1998年实行双重养老保障制,即继续延续旧的社会保险制,同时建立新的私人保险制。

  20世纪90年代初,匈牙利成立了一个叫做全国退休基金会,其任务是:管理退休基金会,使所有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断得到提高,对退休年龄不断调整。

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
a.劳动者和雇主缴纳的退休金,这构成基金会的主要资金来源。劳动者每月缴纳毛工资的8%给退休基金会,3%给医疗基金会;雇主缴纳22%给退休基金会,11%给医疗基金会;

b.国家拨出一部分不动产给退休基金会,基金会可以用这些不动产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纳入退休基金会中;c. 政府仍然从财政预算中给退休基金会一定的拨款。


  全国退休基金会由劳动者利益代表机构(工会)和雇主的利益代表机构的代表进行管理。这些代表经选举产生。现在基金会共有60名代表。有关建立退休基金会的法律虽然在1991年就被通过,但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和选举之后,直到1993年6月全国退休基金会才正式开始运转。目前,各地已建立分支机构,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在全国各退休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已达4 000人。

  全国退休基金会还就退休制度和养老金问题提出过一些改革方案。

  匈牙利还在1995年对那些只有退休金而无其他收入的老人实行一种保护性措施,使他们的最低退休金不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1998年匈牙利开始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保险制度同强制性的私人养老基金制度相结合。每一个新参加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不到15年的劳动者可以在新的和旧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选择。



  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劳动者需交纳收入的2%给社会保险(旧的养老基金),6%给私人养老基金,此外还可以自愿再交纳最多4%给私人养老基金。单位需交纳工资收入的22%.

  在匈牙利,每个年满60岁的男子或57岁的女子(对于在非健康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年龄可以降低)有权享受养老金。从2009年起享受养老金的年限无论是男子还是女子都提高到62岁。截至2009年,工作满20年以上者享受全额养老金,15~20年之间者享受部分养老金。在此之前,男子年满60岁,女子年满55岁,并且工作38年以上,享受全额养老金,工作15年以上享受部分养老金。


  养老金的构成是:

  全额养老金。在旧的养老金制度下,从1988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为收入的43%~74%,取决于养老金交纳额度的大小以及服务的年限(从15~36年不等)。超过36年以上者额外增加收入的1.5%.这些规定到2013年将进行改变。

  部分养老金。如果工作满10年,为收入的33%,满19年可以提高到51%.

  在新的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的构成是投保的数额及其利息。在退休时投保人获得年金。

  在夫妇双方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丈夫死亡时对方的年龄为55岁以上,或者妻子死亡时对方的年龄在60岁以上,则可以获得所投养老金数额的50%.对方为残疾人,或者有2个以上儿童需要抚养的情况下没有年龄限制。这种福利只能领取1年。

  国家养老保险总局通过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养老金。

  
(2)残疾人福利

  丧失67%的工作能力并且一年之内不会有所改善的人可以享受残疾人养老金。

  永久性残废的人,从1988年1月1日起,如果工作不满2年,残疾人养老金是平均净收入的51%.工作不满25年,可以相应提高到63%.工作满25年以上,同普通养老金一样,此外再增加5%.

  暂时性残疾的人可以享受平均净收入的100%,从残疾状况出现的第一天起可以领取,为期最多1年(根据医疗专家研究所的意见可以延长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