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保障的全面措施从 1990 年起对原民德因退休、战争中受害或因残疾而受到亏待的人们都有好处。货币、经济与社会联盟以及统一条约于 1990 年为使社 会福利国家德国所有的人在一个过渡时间后能享受到同样的社会福利保障奠定了基础。 1995 年,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由护理保险予以补充。它规定了家庭和住院护理的福利项目。

医疗保险:

几乎所有的联邦德国公民,无论是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公司的义务的或自愿的投保者( 90 %的居民)或者作为私人医疗保险公司的投保者,都参加医疗保险。在法定的医疗 保险公司里为所有雇员和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职业群的人员设立保险义务。具备了某些条件即可自愿参加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还有领养老金者、失业者、受培训者和大学生。雇员在地方保险公司、企业保险公司、或手工业同业公会保险公司及其医疗互助组织参加保险。他们不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可以自由选择保险组织。如 果是企业保险公司或手工业同业工会保险公司,这一条只是在章程中规定它们为局外人设立时才有效。除此之外,还有海员保险公司、联邦矿工医疗保险公司以及农业医疗保险公司等为某些职业部门设立的特殊形式。所有投保者都可在被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医生和牙科医生中自由选择。有保险义务者以及自愿投保的职员的保险 费由投保者和雇主各付一半。 1998 年老联邦州的平均保险费率为有缴纳保险费义务者总收入的 13.5 %,在新联邦州为 13.9 %。

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生和牙医的治疗费用,此外还有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和卫生预防措施。保险机构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病假如不超过 6 周,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和薪金。有几个劳资协定还延长了这个期限。在此之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最长期限为 78 周的病休补贴。

事故保险:

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情况下,法定的事故保险提供保护和帮助。在联邦德国,所有雇员和农民按法律规定都参加事故保险,其他的独立工作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日托儿童也都被纳入受保险保护的范围。

承办事故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分别包括一个职业部门所有企业的各职业合作社,它们只通过企业支付的保险费筹资。在发生导致(受伤、疾病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工作事故、职业病)时,投保者可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算作事故保险。投保者如因事故受伤,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在投保者同时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就给予伤残补贴。如果丧失了至少五分之一的工作能力或投保者因一项保险项目身亡,保险公司就支付养老金、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养老金每年随普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事故保险范围内的为康复而促进职业的项目主要包括为恢复工作能力或帮助获得新的工作岗位而进行的改行培训措施。此外,职业合作社 有义务公布防止事故和防治职业病方面的规定,并监督这些规定在企业内的实施。

养老金保险:

法定的养老金保险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福利保障的支柱。它保证就业者退出职业生活之后能够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平。

根据法律,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养老金保险。不因为从属于某些职业而有保险义务的独立工作者可以申请义务保险。无义务保险者,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 1998 年为总收入的 20.3 %)只交到每月为 8400 马克(新联邦州为 7000 马克)的保险费计算界限为止,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在职工职业能力减弱后支付养老金与社会保险金,从 2000 年起支付就业能力减弱养老金。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得到死者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领取 养老金的前提是“等待期”期满,即至少参加过最低年限的保险。通常年满 65 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 63 岁或 60 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将来原则上与作为提前的,从而更长时间的领取养老金平衡的养老金折扣密切相联)。

养老金数额主要视保险的工作收入多少而定。 1992 年的养老金改革后,年老的雇员在从职业生活过渡到退休时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也存在领取非全额年金,部分地继续工作的可能性。随着年龄部分时间工作法的颁布,从 1996 年起实行的向退休滑动过渡的可能性又有了扩大。对许多雇员来说,养老金常常是晚年的唯一收入。因此,养老金也必须在将来确保长年的投保者在工作期间达到的生活水平。

从 1957 年养老金改革以来,德国西部一个平均收入的人在 45 年以后的可支配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已提高到大约为雇员平均纯收入的 70 %。 1998 年 7 月 1 日,此类养老金在老联邦州约为 1980 马克,在新联邦州约为 1694 马克。它在新联邦州每年还随着那里雇员的工资递增。 1992 年 1 月 1 日起德国实行统一的养 老金法。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金保险的唯一任务。它除此之外还为投保者的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例如保证他们的疗养并在他们由于健康原因不得不学一种新的职业时提供资助。

许多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这种“企业养老金”是对法定的养老金保险的一个宝贵的补充。

失业保险:

所有雇员(即工人、职员、家庭手工业者以及受培训者)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如果一名失业者在有权要求此费用之前的最后 3 年中至少有 12 个月有缴纳保险费用义务,他获得的失业金通常为劳动净报酬的 60 %(至少带一个孩子的为 67 %)。失业金支付的时间长短视年龄而定。

护理保险: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的护理保险补充了对需要护理这种情况的社会福利保险。它是一种义务保险:法律规定每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在他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护理保险,或者参加私人保险的人必须参加一项私人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付一半;为了均衡经济界的费用负担,在大多数的联邦州里还取消忏悔 和祈祷日这个法定的节日。有取得生活费权利的子女和无收入或收入甚微的配偶,在家庭保险的范围内-和法定医疗保险的情况一样-免费一起保险。

家庭保险费用:

1996 年起,家庭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税数额之间进行选择。给第 1 个和第 2 个孩子的补贴各为 220 马克。给第 3 个孩子的补贴为 300 马克,第 4 个以上的每个孩子的补贴为 350 马克。 1998 年的子女免税金额为 6912 马克。此外,从 1986 年开始还为每个孩子向其父母提供 24 个月的教育津贴,每月 600 马克。 然而这需视收入界限而定。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直至 3 年的抚育假。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

健康受到伤害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费用的获得者是战争受害者、联邦国防军士兵、民事性劳务者、暴力行动受害者以及统一社会党统治下的受冤屈者、因注射而落残者和政府委任的社团主张给予照料的其他人。他们在法律上还有权得到的养老金视健康受损害的严重程度而定,并与雇员就业收入的发展相适应。此外,还给予医疗 以及工作和职业方面康复的费用。如果因健康受到损害而死亡,其遗孀及遗孤有权要求供养。

社会救济金:

在联邦德国,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1996 年用于社会救济的款项为 530 亿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