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海关对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外国公民进入拉脱维亚海关边境时,拉海关允许免征关税可携带的物品:
1, 无包装、无商业唛头(唛头指货物包装外边所做的标记)、无铅封或商店标签、无其它生产用途的个人服装、化妆品;
2,在48小时以内入境不超过1次者,在下列条件下可携带金额在150拉特(约折合270美元)以内的非商业用途的物品:同一种物品不得超过3件或数量虽不受限制但海关价值*在15拉特(约折合27美元)以内的;
3, 在48小时以内入境不超过1次者,可携带海关价值15拉特(约折合27美元)以内的食品,但每个品种不得超过3件。鲜肉和未经工业加工的鲜奶禁止携带入境;
4, 在48小时以内入境不超过1次的年满18周岁者,携带烈性酒不得超过1升、葡萄酒不得超过2升、啤酒不得超过5升;
5, 在48小时以内入境不超过1次的年满18周岁者,可携带200支卷烟,或20支雪茄烟,或200克烟草;
6, 在48小时以内入境不超过1次者,可携带不含酒精的饮料12升、咖啡1公斤;
7, 携带货币入境不受海关限制。但携带大量货币现钞时,必须有证明货币正当来源的原始文件,如银行水单或货币携带证明等,以备拉安全部门盘查;
8,携带动物宠物者,必须有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检疫证书。
(二)外国公民离开拉脱维亚海关边境时,可携带下列物品:
1, 可携带非禁止或非限制的物品;
2, 携带动物宠物者,必须有国家地市级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
3, 携带动物毛皮或猎获物者,必须有EXP-2兽医证书;
4, 携带艺术品和古玩者,必须有国家文物保护局的批准证书;
5, 携带货币离境不受海关限制。但携带大量货币现钞时,必须有证明货币正当来源的原始文件,如银行水单或货币携带证明等,以备拉安全部门盘查;
6, 在机场、码头和公路海关边境检查站,凭护照、机票或船票或车票,并出具本人3个月内的商店购物正式退税发票和包装完好的所购商品(金额超过50拉特),经海关边境检查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可退回增值税部分;
7, 在机场、码头、铁路和公路海关边境检查站,凭护照、机票或船票或车票,并出具本人3个月内的酒店、旅馆及乡村旅游客房等正式退税发票(金额超过50拉特),经海关边境检查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可退回增值税部分。
(三)外国公民出入境时,拉脱维亚海关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1, 各种军用武器及零配件、弹药、炸药及类似物品、特殊化学品及运用工具(筒罐装催泪瓦斯除外);
2, 火药枪、猎枪、瓦斯手枪(左轮手枪)及弹药。拉脱维亚内务部国家警察总署批准携带出境者例外;
3,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国家医药署批准携带出境者例外;
4, 各种色情物品;
5, 酒精。
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填写海关申报表:
1, 携带物品金额超过150拉特(约折合270美元)或在48小时以内入境超过1次者;
2, 携带同一种物品超过3件或不受数量限制但海关价值超过15拉特(约折合27美元),或在48小时以内入境超过1次者;
3, 携带同一种食品超过3件,或不受数量限制但海关价值超过15拉特(约折合27美元),或在48小时以内入境超过1次者;
4, 携带烟草制品、烈性酒、葡萄酒、啤酒、不含酒精的饮料和咖啡数量超过海关规定者;
5, 任何数量和金额的荣誉奖品;
6, 任何数量和金额的生产性原材料和携带者其它从事个人劳动的物品;
7,单独托运的物品;
8, 临时出入境物品;
9, 中转运输物品;
10, 为第三者携带的物品;
11, 出入境携带火药枪、猎枪、冷武器、炸药及类似物品、精神药物、放射性物质、核材料、可电离的固体物质,以及其它禁止或限制携带出入境物品者。
*海关价值:凭携带者出具的购物商业发票原件,无商业发票时由拉海关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