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利时的政治机构
比利时处于日尔曼文化和拉丁文化之间的地理位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比利时复杂的语言状况。

1、概括
比利时有三种官方语言(法语、荷语和德语),三个语区(法语语区、荷语语区、德语语区),三个大区(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经过1970年、1980年、1988-89年间和1993年四次修宪,比利时最终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比利时是由语区和大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大区、语区负责不同领域事务,权力平等。语区主要负责语言、文化和教育。大区负责和经济有关事项。

2、联邦、语区和大区的权限
联邦负责财政、国防、司法、外交、社会保障、内政、卫生,掌管司法制度、军队、警察、省区组织法、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国债、货币政策、价格和工资政策、核电、国企、联邦的文化和科技单位。

语区负责文化、教育、视听、医学防治、家庭政策、青年政策、社会补贴、科技、并在上述领域享有一定的外交权(可与他国签订协定)。

大区负责国土整治、环境、农村发展、保护自然、住房、水政策、负责对省、区的财政支持、就业、公共工程、交通、经济、外贸、农业、能源、科技、并在上述领域享有一定的外交权(可与他国签订协定)。

3、机构
1)联邦议会
比利时从1831年起实行联邦议会参、众两院制。1993年修宪后,两院依然存在,但权限有所不同。在工作程序上,出现了两院制、可选择的两院制和一院制。

两院制表现在修宪、国家组成基本法、批准国际条约、有关行政法院的法律、任命仲裁法院、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人选以及批准不同语区或地区合作协议方面,两院共同平等行使权利。参议员和众议员享有平等的提案权。

可选择的两院制指的是,众院在批准法律方面权力较大,但参院可以提出意见。如参院通过有关修正案,修正案还必须返回众院,并由众院作出最后决定。

一院制指的是,众院在有关大臣民事、刑事责任的法律、国家审计、预算,以及入籍等方面单独行使权利。此外,只有众院有权质询大臣,向政府提出信任或不信任案。

众院150名议员,全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参院71名议员,其中40名直选产生(15名来自法语选区,25名来自荷语选区),另31名为任命参议员,其中法语语区、弗拉芒语区议会各任命10名,德语语区任命1名,然后再由所有荷语议员联合提名6名,法语议员联合提名4名。国王的三个孩子是法定参议员。所以,参院是讨论语区和大区事务的最合适论坛。

2)语区和大区的政府和议会
语区和大区分别有自己的政府和议会,但弗拉芒大区和荷语语区的政府、议会合二为一。首席大臣的人选由在大区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指定,大臣和议员的任期为五年。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议会由75名直选产生的议员组成,包括法语议员和荷语议员。

弗拉芒议会有124名议员,其中118名直选产生,另6名为首都大区议会中的荷语议员。

瓦隆大区议会由75名直选产生的议员组成。

法语语区议会由75名瓦隆区议员和19名首都大区法语议员组成。

德语语区议会由25名直选产生的议员组成。

弗拉芒大区政府最多由11名大臣组成,法语语区政府最多4名、瓦隆大区政府最多7名、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政府5名,德语语区政府3名。

3)省(province)
比利时的10个省直接受所属大区领导。省议员直选,任期六年,6名副省长(depute permanent)由省议会选出。省长(gouverneur)由内政大臣代国王任命或解职。

4)市镇
比利时现有589个市镇。根据市镇规模大小,市议员人数从7-55名不等。副市长(echevin)由市议会选出。市长(bourgmestre)由内政大臣代国王任命或解职。

比利时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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