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居民在下列四种情况下, 需要填报海外资产的情况:(1)成本价在10万加元以上的海外资产;(2)在海外持股10%以上的附属企业;(3)转移或者贷款给海外信托;(4)由海外信托接受分配或者借款。这些资产可能产生需要纳税的收入。
其中的海外资产是指:(1)海外现金和存款,包括银行存款﹑汇票﹑商业票据;(2)海外私人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3)海外的债权,如他人的欠款﹑公司和政府的债券﹑贷款;(4)海外信托权益;(5)海外的房地产;(6)其它海外资产,如贵金属﹑金银票据﹑期货合同;(7)海外的无形资产(如特许权) 等。
不包括在内的海外资产类别:(1)为个人自用和活动性商务的物业;(2)海外联营公司的股票(另行申报);(3)海外联营公司欠款;(4)个人收藏品, 如珠宝﹑艺术品﹑邮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