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欧盟其他国家一样,马耳他是一个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公民除了必须缴纳国民保险、车辆基本险等强制保险外,还可以选择其他人寿、财产等各类商业保险,作为投资理财和防止意外的工具。本文就马各类保险进行简单介绍,为中国公民来马工作、经商提供参考。

一、马耳他保险简况
作为分散风险、稳定社会的工具,保险业在马经济、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中国民保险和车辆基本险是强制保险,只要在马工作或者购买车辆都必须要缴纳或者购买。国民保险中包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以雇员的工资为基础,雇主和雇员各承担相应的国民保险。如果雇员年龄低于18岁,工资额低于57.88马镑/周,雇主和雇员各承担2.84%国民保险;如果雇员年龄高于18岁,工资额低于57.88马镑/周,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5.79%国民保险;雇员收入在57.89-133.8马镑/周,雇主和雇员各承担10%国民保险;雇员收入在133.8马镑/周以上,则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13.38%的国民保险。国民保险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相当于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由马财政部负责收取。车辆基本保险是另外一种强制保险,又称第三者险,政府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损方车辆给予责任赔付。只有办理该保险,或者办理的保险中含有该保险,马政府部门才给车辆办理年检或过户手续,车主在办理财产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该险种。
马还有25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些商业保险公司又可以分为三类:寿险类保险公司、财产类保险公司、经营综合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中寿险类保险公司有8家,财产类保险公司15家,综合类保险公司2家。从保险公司所属国家看,本地公司11家,欧盟国家保险公司在马设立分公司的10家,来自欧盟以外国家在马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4家。2005年马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3.5亿欧元,保险业雇员约有1000多人。
马耳他金融服务机构(Malta Financial Serves Authority)负责保险公司的审批和运营监管工作。

二、马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
根据1998年《保险商业法案》,马耳他金融服务局对马保险业进行监管。监管的对象包括:总部在马耳他的保险公司以及公司总部在马以外,但在马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公司。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自有资金情况、保险公司总代表、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Solvency Margin)、保证金(Guarantee Fund)、保险公司技术条款(Technical Provisions)、保险收入币种本地化货币情况(Currency Matching Localization)、均衡补偿准备(Equalization reserve)、保险公司在马财产监护、保险公司财政状况、保护和赔偿基金运作等与保险公司运作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
保险公司要在马开展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向马金融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金融服务局会在6个月之内批复,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会在3个月之内批复;根据申请从事保险的类型,公司的自有资金要符合金融服务局的规定;公司只能从事金融服务局批准的商业保险业务;申请者要提供保险公司所有者、财政状况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保险公司股东、所有者必须是适当的,能尽合理和审慎管理职责的个人;要提交1999年保险法令所要求的一揽子营运计划;公司必须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在保险公司自有资金方面要符合以下要求:关于长期的商业保险,自有资金不能少于3百万欧元;综合商业保险,自有资金不能少于3百万欧元;商业再保险,自有资金不能少于5百万欧元;马金融服务局可以根据情况,调高对自有资金的要求。自有资金的来源包括:公司缴纳的股本不能少于自有资金的50%,均衡补偿准备,以前经营的利润,最高不超过50%的优先股和次级贷款(Subordinated loan)资本。
在马运作的保险公司还必须向马金融服务公司缴纳保护和赔偿基金(Protection and compensation fund)。该基金主要用于对于赔偿一些破产的马保险公司承保的在马发生的风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中不知道加害者是谁时对受害者的赔偿。但一些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不缴纳该基金。

三、马耳他主要商业保险险种介绍
根据承保的对象不同,马商业保险主要险种有:意外保险(Accident)、健康保险 (Health)、车辆保险(Motor)、船只保险(Marine)、房屋财产保险(Fire and other Damage to Property)、旅行保险(Travel)等。根据保险的时间长短,马保险分为长期保险和商业保险。另外,各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发新的保险险种。各险种的投保要求和大致收费情况如下(各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和投保财产的风险评估来收取保费,无法提供统一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