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耳他税收简介

(一)马耳他税收的主要内容
马耳他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间接税收、直接税收和社会保险贡献三个方面。其中,间接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与产品和进口有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VAT)、进口税、服务税和金融资本交易税。其中增值税又在间接税中居于首位。直接税是对收入和财富征收的税种。社会保险贡献是雇主和雇员,包括自雇人士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马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税的最高限额为35%)、增值税、印花税、关税和消费税。马耳他拥有良好的税收效率(tax-efficient),使纳税人将其投资的应交税金保持在最低水平。

马耳他的居民或居住在马耳他的人士均有纳税义务,如为马居民但并未在马居住,则只需对在马境内发生或者获得的收入和资本收益(capital gains)交纳所得税,非马居民也需就在马获得的收入和资本收益缴纳所得税。1992年颁布的《所得税法》规定,凡买卖有价证券、房产、商标、无形资产等产生资本收益的活动,应征收所得税。在资产转移时需征收资产价值12%的所得税。在马经营的公司或企业,纳税时也被视为是在马居住的个人,同样需交纳所得税,需对在马境内发生或者获得的收入和资本收益纳税。

马耳他进口关税法案阐明了税种和各种货物的进口关税,使用的是世界海关组织术语。马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大部分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并在此基础上征收15%的增值税。有些特殊商品如烟、酒还要征收消费税和保护关税。进口关税按到岸价计算,由进口商在清关时全部支付。对欧盟国家产品免征进口税,税率根据不同商品而定。某些进口后需经过加工、组装或包装后再出口的商品,可免税或退税。任何在保税仓库的进口商品再出口均无需支付关税。对于再出口,没有附加值的规定。但对于某些对欧盟国家出口需要配额的进口商品,如鞋类和纺织品,以及在马耳他加工后再对欧盟出口的产品,需有一定的增值比例才能获得当地的产地证书,最高比例可达60%。后马政府又重新实施增值税制度,无论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的产品,均需在流通中缴纳15%的增值税。目前马耳他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主要进口产品所征进口关税的税率如下(不包括在此基础上征收的15%增值税):

动物及动物产品、动植物油、纸张、印刷品、纺织品:0-10%
酒:8.1%,另加消费税(大部分约为每升9美元)
烟草:8.1%,另加消费税和保护税
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和橡胶制品、皮革制品、旅游品、手袋、木材、草编制品、日用消费品、金属、石材、水泥、珍珠、宝石、稀有金属、机电产品、胶卷、电影胶片、钟表、乐器、家具、玩具、体育用品、工艺品等:8.1%
汽车、飞机等运输工具:12%左右
植物:15%左右
食品、饮料:25%左右。

马耳他居民个人纳税比例

现有纳税比例

修订后纳税比例


(从2009税收年度征收)

收入 纳税比例 收入

纳税比例

0~3250马镑 0 0~3498马镑

0

3251~5500马镑 15% 3499~6010马镑

15%

5501~6750马镑 25% 6011~8156马镑

25%

6750马镑以上 35% 8156马镑以上

35%

夫妇共同申报纳税比例

现有纳税比例

修订后纳税比例


(从2009税收年度征收)

收入

纳税比例

收入

纳税比例

0~4500马镑

0

0~4894马镑

0

4501~8000马镑

15%

4895~8800马镑

15%

8001~10000马镑

25%

8801~12020马镑

25%

10000马镑以上

35%

12020马镑以上

35%

马税收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实行完全归集抵免制(full imputation system)。它是指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的全部,可以从股东收到的股息应纳的所得税额中抵扣掉;如果公司已纳的那部分所得税超过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对那部分股息应纳的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则要退税给股东。该方法要求各成员国对公司的已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实行统一的税率。马对上市证券的买方免征印花税,对从上市证券中的获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上市证券的买方征收2%的印花税。

(二)马利用税收政策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杠杆

2001年1月30日,马耳他议会批准通过《工业发展法修订案(2001年第4号法案)》,简称《商业促进法案》。该法案从税收和非税收两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在马耳他投资设厂,从事生产、修理、改良和维护等活动给予种种优惠。

  (1)所得税减免

一般情况下,在马耳他注册的公司所得税率为35%。为吸引外国投资,鼓励企业增值,政府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为:营业头7年,所得税率为5%;接下来6年,所得税率为10%;再接下来5年,所得税率为15%。另外,利润再投资,所得税率为19.25%。

(2)投资抵扣政策

设备投资总额的50%和厂房投资总额的20%可从应缴税款中扣除。

 (3)关税减免

 设备进口免关税,原材料从欧盟国家进口免关税(注:从非欧盟国家进口仍需缴纳关税)。

  新规定还对优先吸引外资的产业部门做了若干调整,其中包括:
  --电子和通讯设备,半导体及其它元器件和产品
  --软件开发,包括安装、使用、支持和培训
  --机械和工程
  --特定金属产品
  --橡胶和塑料产品
  --药物和药品
  --医学、精密及光学仪器和设备
  --影音制品的生产,包括电影、广告节目、商业广告和记录片
  --珠宝和相关商品
  --飞机、游艇、摩托艇、汽轮机、桥吊及其设备的修理、改进和维护
  --生物技术
  --水产
  --垃圾处理和再循环
  --研究和开发

今年2月,印度跨国制药公司阿罗宾度(Aurobindo)投资1000万欧元在马建立工厂,预计可为马提供100至120个工作机会。阿罗宾度公司在印度同行业中排前5名,业务遍及许多国家。该公司副总裁马拉里德·马兰就表示马实行税收等财政激励措施是其选择在马投资办厂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马与其他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所谓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重复征税。例如,一家公司的利润被征税,而公司股东收到从税后利润中发放的股息后又被征了一道税,从而加重了总的税收负担,这就发生了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既可能发生在一国范围以内,也可能发生在国际领域。由于各国为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所制定的政策不一致,这就给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活动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已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不一致;再如,对已分配利润是全部免税还是部分免税,也不一致。

目前,欧盟成员国一致认为,必须采用完全归集抵免制(full imputation system)的方法来解决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马耳他已与46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另有15个国家在谈判签署过程中。在马经营的所有企业都能享受到这些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而这些税收协定的签署遵循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the OECD Model Convention)。其目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拟定的协调各国相互间税收关系,签订国际税收双边协定的示范文本,是当代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之一。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
  2、避免和防止税收歧视和防止跨国偷漏税等几个方面。

  已签署的协定基本框架是: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与马耳他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冰岛、印度、意大利、韩国、科威特、拉脱维亚、黎巴嫩、利比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摩纳哥、荷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沙特、突尼斯、英国、美国等。

马耳他与签署协议的部分国家所达成的预提税比例一览表

国家

股息

合资格
股份
比例

利息

特许权

使用费

次要持股人 主要持股人
澳大利亚 15 15 15 10
奥地利 15 15 5 10
比利时 15 15 10 10
保加利亚 0 0 15 10
加拿大 15 15 15 10
中国 10 10 10 10
塞浦路斯 15 15 10 10
捷克 5 5 0 5
丹麦 15 0 25 0 0
芬兰 15 5 25 10 10
法国 15 5 10 10 10
德国 15 5 25 10 10
匈牙利 15 5 25 10 10
印度 15 10 25 10 15
意大利 15 15 10 10
韩国 15 5 25 10 0
利比亚 15 15 15 15
卢森堡 15 5 25 0 10
马来西亚 15 15
荷兰 15 5 25 10 10
挪威 15 15 10 10
巴基斯坦 15 15 20 10 10
波兰 15 5 20 10 10
罗马尼亚 5 5 5 5
南非 15 5 10 10
瑞典 15 0 10 0 0
英国 0 0 10 10

备注: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资金的一种管理方式,可分为红利预提税(Dividend Withholding)和利息预提税(Interest Withholding Tax)。

三、马耳他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1、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马耳他为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对其税收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呈现出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特点。这一做法并没有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所得税的收入,因为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增加了应税的所得项目,减少了准扣项目。在过去的十年中,马耳他的税收负担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马税收负担增长幅度名列第二,从27.3%增长到35.3%。仅次于增长幅度最高的塞浦路斯,为26.7%增长到35.6%。

劳动力税收负担稳定在高水平,而消费和资本的税收负担有所增加。 2005年马耳他劳动力的隐性税率为22.1%。仅2007年头7个月,马所得税收入就增加1880万马镑,社会保险和增值税分别增加570万和270万马镑。

2、加大与欧盟税务协调力度。

通过与欧盟的协调,使马税收政策、税负水平、税基确定方法、税收优惠性质与欧盟趋同性增强。

马耳他在加入欧盟、欧元区、申根协议后,必须为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排除所有障碍,其中自然也包括税收方面的障碍。但传统上一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都是立足于本国的财政利益基础上的,要全盘接受欧盟内部统一的税收政策难以被各成员国所接受。于是,欧盟要求把成员国的法律引导为相互间能比较的形式,也就是使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服从于欧洲一体化的共同任务。

作为马耳他加入欧盟的后续工作,如在当时达成的为期7年的过渡期问题上达不成协议,马将不得不自2010年1月开始对食品和药品征收5%的增值税。根据约定,在7年过渡期中,马可在2010年1月前不对食品和药品征收增值税。但根据欧盟现行法律,需至少对上述两者征收5%的增值税。自1995年引入增值税以来,马一直未对食品和药品征收。目前来看马欧就此达成协议的希望较渺茫,政府已表示一旦对食品药品征收增值税,将对民众生活成本予以补偿。

马耳他在与欧盟的税务协调中遵循以下目标:

(1)撤消税收边界,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
(2)建立欧盟内部共同市场,并将其作为区域内部一体化进程的主要推动力;
(3)整顿国内主要税种的征管,使其与欧盟税收制度的结构保持一致。

协调的内容包括:(1)减少税率的差距;(2)统一税基;(3)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4)给予欧洲公司专门的地位;(5)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在公司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相互协作。

3、通过税制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马政府在其长期发展目标中把税收制度改革看作是刺激经济发展、保持物价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马耳他政府所做的《2008年预算报告》中,对税收方面进行的调整具体内容包括:所得税启征点上调35%。实行新的所得税征收办法后,个人申报每年可节约230马镑,联合申报可节约341马镑。这一惠民措施将耗资1200万马镑,连同去年的支出,近两年政府在所得税上就需补贴2400万马镑。将年收入低于6万欧元者的最高税率由35%降至25%,35%的最高税率仅适用于年收入超过6万欧元者;继续扩大税阶、总体税率控制在15%至25%,对重返工作岗位母亲提供免税一年待遇;取消姻亲住房遗产税;已减半离境税至10马镑,并将完全取消离境税;取消信用卡7马镑年税费;取消对每台电视征收15马镑税;以谁污染多谁多付费方式替代车辆注册税;将餐馆增值税由18%降至5%,并降低照料老人、替代能源增值税,坚持免征食品药品增值税等。这些减税措施旨在刺激更多经济活动,吸引投资和酬劳工作,到2010年实现公共财政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