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该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公民在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公安部、外交部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1)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4)拒绝交验证件的。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限为五年,可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补发护照、出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2)居住国内的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