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产法 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新破产法于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破产诉讼。种类有四: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公司改组诉讼。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工商业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监禁刑期没有最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辖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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