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收入税的征税对象
加拿大个人收入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税务居民”。作为一个税务居民,在世界各地的入息都要向加拿大报税。“税务居民”不同于“移民”或“公民”,它的定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日常居住地点;
2、与加拿大或外地的居住关系(Residential Ties);
3、逗留加拿大时间的长短。
“税务居民”包括在外地居住但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的人士。另外,一个与加拿大没有“居住关系”的人,但却在一年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或以上,也会被当作“税务居民”,而应向加拿大报税。
二、应课税收入
税务条例将“应课税收入”分为四类: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产增值。应课税收入的范围很广,如:薪酬收入〔包括佣金、顾客支付的小费、津贴等〕,自雇收入,奢老福利金、政府及私人机构退休金、失业保险福利收入、国内外利息和股票股息收入、资产增值收入、租金收入、RRSP 提款、生意收入、讲学金、学术研究基金及助学金等。
三、税率
联邦个人收入税施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高。
1、联邦税率(2000年):
$30,004 或以下 17%
高于 $30,004 至$60,009 部分 25%
$60,009 以上部分 29%
根据去年十月的联邦预算草案,2001年联邦个人收入税税率为:
$30,754 或以下 16%
高于 $30,754 至$61,509 部分 22%
高于 $61,509 至$100,000 部分 26%
$100,000 以上部分 29%
2、联邦附加税:应付联邦税(超过$15,500部分) 5%
3、安省省税:应税收入的6.37%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