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男子杨先生于1997年1月抵达加拿大,2002年6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于2004年10月18日递件申请公民入籍,但公民法庭法官认定他在送件前的四年内于加拿大仅实际居住1059天,较入籍所需的1095天短少36天,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
  审理期间公民法官曾要求杨定补件说明离境理由,杨定指返回中国是探亲及观光,并附上期间与一加籍女子结婚、名下持有一户公寓及与人合夥经商等文件,证明自己纵使离境,也一直保持与加拿大的紧密连结关系。
  但公民法官收到相关补件后,仍以居住时间不足1095天为由,拒绝其入籍申请。裁决过程长达15个月,违反入籍法所订60天内裁定的规定。
  杨定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认为法律确实赋予公民法官根据不同居留认定原则来计算天数,但应在裁决时说明究竟是采何种原则。
  即然公民法官曾要求申请人就未实际居住在加拿大的不足天数提出理由,即可推论当时公民法官倾向于采纳较宽松标准计算居住天数,但在申请人补件后却仍以实际居住(physically present)天数不足拒绝其申请,完全未理会申请人说明,引用原则前后不一,裁决有误。
  公民法庭审理此案延宕过久,申请人权益受损,联邦法官裁定司法覆核成立,将全案退回公民法庭,委派另一名法官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