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赚取佣金或薪金的员工,只要利用自己的汽车作为工作的用途,雇主支付的汽车开支津贴(Car Allowances)都可以作为开销扣税,由雇主扣除。

员工汽车福利

  上述的津贴若果符合税务条例指定的条件,雇主不必将津贴加在员工收入上作为福利。条件是汽车津贴纯粹是根据作为工作用运行走的哩程计算,以及员工不能在获发汽车津贴的同时,由雇主支付一些与汽车有关的实际开支。还有,每哩的汽车津贴必须是合理的数目。税务局每年宣布汽车津贴合理的数目的指引,在二○○一年,合理的津贴是头五千公哩每公哩四毛一仙,五千公哩以上是每公哩三毛五仙。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津贴,例如每月定额的汽车津贴,或者过高的哩程津贴,都必须在雇主发出一年一度的薪金总结(T4)时「将津贴数目加在员工的薪金上,作为员工福利(Taxable Benefits)。员工福利在计算个人税款时,与一般的人工收入无异。

扣除汽车开支

  获发要申报作员工福利的汽车津贴的雇员,只要由雇主签署证明,员工必须利用本身的汽车作为工作的用途,(表格是T2200),而且员工保留完整的行车哩数纪录,以及有关汽车开支的单据,就可以在个人报税表上扣除与工作有关的部份汽车开支。

GST/HST退税(REBATE)

  若果雇主是货服税BST或HST的登记者,员工可以填写GST370表格,申请退回与可扣税的汽车开支有关的GST或HST。退税可以抵销个人税款,或者加在其他个人退税数目上一并退回。

  要注意的是上述退税要在获得退回的一年申报作薪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