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在美国有分公司的跨国公司﹐可以申请多人使用的L-1 签证﹐这样一来该公司的主管级员工即可用多人L-1 签证来美。只要是在美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及三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并符合以下要求者即可申请多人L-1 签证:
1. 在过去一年申请并取得10个以上的L签证。
2. 在美国的分公司的年营业额有美金2,500万元以上。
3. 在美国的分公司有1000 人以上的员工。
一旦这个多人的L签证被批准﹐每个独立的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提出I-129S申请。如果该申请人在入境美国时不需要签证的话﹐这份申请表必须在边境时递交给移民官。如果移民官许可入该申请人入境的话﹐会在表格上盖章表示该申请人可以依多人L签证入境美国。如果申请人必须在领事馆办理签证的话﹐申请人必须在领事馆提出申请﹐批准后移民官会发给签证并在表格上盖章并注明该申请人是属于多人L签证﹐在入境美国时申请人必须将签证及I-129S表格递交给移民局。
除了I-129S 表格外﹐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合乎 L-1 非移民签证的相关证明﹐所需文件如下﹕
1. 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国外母公司担任主管级的工作或是特别技术人才。
2. 申请人在进入美国子公司后也会继续被雇用并担任相关工作。
一个持有效的多人L签证进入美国的申请人﹐在护照有期内最多可以被允许停留三年。以L-1签证在美的管理阶级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七年﹐而以特别技术人才方式在美国的人士最多可以停留五年﹐之后必须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居住一年﹐然后才可以再度申请L 签证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