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B中“特殊技术”人有如下定义及标准:
1) L-1员必须持有以国际市场为标准的“特殊”及“高深”的知识及技术。
2) 一位持有这种特殊技术者必须能证明他的知识在他的行业是与众不同的,虽然不必是唯一的或独特的,但他必须是“与众不同”,非一般性的知识技术。
3) 根据韦氏大字典的定义(这本字典是美国移民在批审此类申请时所采用的)是:“高深的知识就必须是超过基础或导论阶段,大大超过初级的阶段”。
一个外国公司出产一种产品,这种产品是与其同类产品大不相同(也许在某一种方面是一样的)。如果要在美国雇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当时间的训练,导致生产中断而令该公司经济受损等等,因此这个公司就可以引用这种情况来申请他们在国外公司中具有这种特殊技术的人员以L-1B的身份来美。该L-1B申请者对其公司的营运程序及方式具有独到的知识,如果他不能来美,则该公司在美的运作就会遭到中断或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