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如果母公司是一个盈利的公司,而来美设一个非牟利公司,这本来没什么关系,但若经过这个非牟利子公司来办L-1,就显得矛盾,也不符合移民法中L-1的条例规定。
顾名思义,L-1的名称是“跨国公司经理人才”,那么在美的子公司必须能表达出促进双方贸易、互惠互利的情况才合理,况且在申请L-1及L-1延期时必须要显示出贸易数字及利润,才能顺利进行。因此非牟利的子公司是不能申请L-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