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同时具有对企业立法的权力。联邦政府所颁布的加拿大公司法 (Canada BusinessCorporationsAct,又称CBCA),是一部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接轨的现代公司法规。其主要内容经过各省商业厅的模仿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各省所制定的公司法之中。例如,位于加拿大工业中心的安大略省的公司法(Ontario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又称OBCA),其内容和联邦公司法几乎完全相同。一个公司受哪部公司法制约取决于它是在哪一部公司法之下注册成立的。过去,注册联邦公司较为昂贵,许多小公司因为只在省内运作,往往注册一个省级公司。省级公司与联邦公司在税收方面无任何差异,但是联邦公司在任何一个省份拥有办公地点并开展业务,省级公司只限于在该省运作。近年来,联邦政府大大简化了注册联邦公司的程序,降低相关费用,使联邦公司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以下对公司法的概述均以加拿大联邦公司法为准。
1.公司成立。成立一个公司首先要由创办人(incorporator)向公司局递交注册书(Articles ofIncorporation),注册书必须写明创办人提议的新公司名称(proposedname),公司总部地址,首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各类股票权益和业务范围等等。若业务范围和股票转让受限制,则必须在注册书中注明。另外,创办人还要作公司名称查询,以确保提名未被占用,查询报告连同注册书要一起递交给联邦政府。政府一般在2至4个工作日之内便会给以回复,并颁发注册证书。
2.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成立之后,律师会起草一些基本组织文件以确立公司内部组织结构(OrganizingResolutions)。这些文件会正式确认董事局成员,公司股票的分派,公司内部章程(By-Laws),管理层人选及其各自的权利。除此之外,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订立股东协议,相互约定彼此之间的其它权力和义务。
3.董事局。加拿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并没有法人代表的概念。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其职能是选举董事局,批准董事和主要管理层的报酬并讨论通过年度财政报告。董事局产生之后,对公司运作全面负责。董事局可以设董事长,其权限由公司内部章程决定。董事局会议并不一定会定期召开,但一般公司规定重大决策必须有董事局批准才能生效。作为公司董事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很多。首先,董事对公司有信托义务(fiduciaryduty)-董事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能侵害公司利益。例如,董事不能与该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竞争。又例如,董事若获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机,必须把此信息透露给公司而不能独自占有。另外,董事还必须承担财务风险。虽然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作为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财务责任:第一,税务责任。若公司逃避税务责任,特别是物劳税(GST),代扣税(withholdingtax),则董事必须负责向国税局偿还税款;第二,员工工资。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董事则可能被要求做出私人赔偿;第三,其它违法行为。公司若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或其它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知情不报或故意纵容的董事都有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所以说,当董事并不是一件轻松差事,特别是那些有资产,有名望的人士都不会轻易接受董事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