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雇佣条例方面

在加拿大,多数雇员都受雇佣标准法例的保障,但也有某类的雇员只受该法例的部分保障。此外,加拿大政府雇员或联邦政府管辖下各行业的雇员,包括:航空、铁路、银行、电话公司、电台、电视台等,这些雇员是受另一法例的保障。有关雇佣标准法例详情,可致电劳工厅查询。
最低工资——法例从规定1995年1月1日开始,雇佣给雇员的最低工资率如下:
种类 薪水
一般最低工资 时薪:7.15加元
侍酒服务最低工资 时薪:5.95加元
学生最低工资 时薪:6.40加元
打猎导游(五小时以上) 日薪:68.50加元
家庭企业雇员 时薪:7.54加元
(以上不包括家务雇工)  
工资扣除——法例规定雇主发给雇员薪金前,要在薪金内扣除下列款项:
收入税;失业保险金;加拿大退休金计划供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在每一次发放工资时雇主必须提供书面单据说明工资如何计算。
工作时数——大多数雇员的最高工作时数是一天工作8小时,一星期48小时。雇主可向雇用标准局申请要求雇员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星期48小时,但必须获得雇员或工会同意。雇员在连续工作5小时后,必须有最少半小时进膳时间。
有新年假及公众假期——雇员在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得到最少两星期的有薪年假。不论年假是一次放或分两次放,除非得到雇主许可,否则在有资格放年假之后的10个月内必须放假。
无论是全职或兼职的雇员,都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才能享有有薪公众假期:被雇用了最少三个月;在假期前的四个工作周内,最少赚取12天的工资;在假期的前后都有正常上班。
分娩及父母假期——为同雇主连续工作满13周后,雇员可享有17周无薪产假,雇员必须给予雇主书面通知,以及证实其怀孕和预产期的医生证明。雇员可选择在预产期17周之前(或之后)开始放产假。如果雇员在产假期间发生难产、流产或婴儿死亡等事件,则应于事件发生后六周或产假开始后17周终止,以两者之较迟日期为准。雇员在返回工作岗位时,有权重做以前的工作,日薪金不得不少于假期前。至于父母两人,均可享有连续18周之无薪父母假期。母亲须于其产假或婴儿出生后开始其假期,除非她和她的雇主同意另做安排。父亲或养父母须于孩子出生或领养后35周内放父母假期。
解雇——倘若雇主终止雇员的服务,必须给予书面通知,通知期如下:
受雇用期 通知期
三个月或以上 一周
一年或以上 二周
三年或以上 三周
以工作一年至少一星期计,即受雇三年,通知期为至少三周,如此类推,最长达至八周。
如果雇主不给予解雇通知,必须以解雇金代替,数目与雇员在通知期内会得到的工资相同。此外,雇主一定要继续在通知期内支付福利,直到通知期终止。
其他雇用条件及劳工赔偿条款的详细资料,可参考雇用标准法例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and Regulation、加拿大劳工法例及劳工赔偿法例。
评核外国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及专业资格的有关文件,可交由以下机构评核作为就业之用:
1. Registrar Services (Evaluation and Teacher Information) Centre for Teacher Education,Ministry of Education(评核小学及中学证书不收费用)。
2. Comparative Education Services Office of Admissions,University of Toronto(评核大学或专科证书,要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