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吸收外资政策的演变

加拿大利用外资的基本方针是:在国家利益和主权不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提高国民收入。1973年12月加拿大国会通过的《外资审核法》(FTRA,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是加拿大第一部针对外资管理的法律。根据该法第2(1)条,除少数特例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加企业以及在加设立新企业都需要经过加政府的审批和评估。只有在被证明对加有“显著利益”(Significant benefit)时,外资项目才能够通过审核。《外资审核法》于1985年废止。

1985年6月通过的《加拿大投资法》(ICA,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标志着加在外资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转变,并成为加目前管理外资的主要法律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提高了政府审核外资的“门槛”,并在很多方面使加外资环境更加自由化。

1989年通过的加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美国投资者对加直接并购只有在达到一定“门槛”价值以上才须经过加政府审核。1994年开始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则要求加给予美国和墨西哥投资者国民待遇,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加投资环境的开放程度。

长期以来,加拿大联邦和地方政府一直在鼓励利用外资和防止外资冲击之间寻找平衡点。这种所谓平衡是动态的平衡,相对的平衡,从总的趋势来看,加拿大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二、《加拿大投资法》简介以及加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加政府制定《加拿大投资法》的目的是鼓励加拿大公民以及非加拿大公民对加进行投资。加工业部负责促进和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加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加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产业的投资。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的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加政府备案或者通过加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门槛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

(一) 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

1.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以 2005年为例,WTO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2.5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2.5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备案。2004年的审核门槛为2.37亿加元。加政府每年对WTO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进行调整,政府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决定并公布当年的审核门槛。

2.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二) 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

1. 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审核。

2. 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政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代表所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

不需要经过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天向政府备案即可。需要经过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在向工业部提交申请后,工业部长将在75天内依据以下因素判断此项投资是否有利于加拿大的纯利益(Net Benefit),从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审核:1)外国投资者在加的雇员计划;2)投资者对加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3)投资对加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4)投资对加国内竞争的影响;5)与加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6)投资对加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三) 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

为防止外资对国内的部分产业造成冲击,对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联邦和省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1、银行业:任何一个单一的外国投资实体持有加《银行法》所规定之“ 1”类银行的股份不能超过该银行总股份的10%。

2、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加任何大众传播企业20%以上的股份,这些企业包括:电视台、电台、有线电视系统和互联网络等。

3、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4、铀矿业:外商在加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能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5、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6、通讯业:如果一个加拿大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电信公司,那么外国持股人不能拥有该母公司超过33.333%的股份。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加电信公司(指那些利用自身拥有的设施提供电讯服务的公司,如拥有自己线路的本地电话公司等提供基础电讯服务的公司),其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外商如果投资于加当地那种租用别人设施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7、加《保险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拥有现有加拿大寿险公司的总体股权不能超过25%,任何单个非加拿大公民不得拥有加寿险公司10%以上的股权。加省级立法部门也对外资进入保险产业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8、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9、其它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三、加拿大企业注册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加设立企业除需依照《加拿大投资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遵循加拿大国内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加拿大,一个商业企业可以选择在联邦法下注册设立公司还是在省级法下注册。1985年颁布的《加拿大商业企业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对在联邦范围内注册设立公司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披露、违规处罚等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则分别颁布了《商业企业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和《公司法》(Companies Act),对组成设立公司制定了与联邦法大致相同的规定。

无论是联邦注册还是省级注册,加设立企业的程序相对简便,一般来说只需向联邦工业部门和省级经济发展部门备案登记、依法注册即可。